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营业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浦东新区税务局、卢湾、长宁、虹口、南汇税务局,市财税四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对上海市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区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上海市长宁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上海市虹口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上海市南汇县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及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六户企业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并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担保费(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其开业并取得第一笔担保业务收入起,三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