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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复函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函》(沪交财〔209〕第4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部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行业文件规定,在原手工、电脑版《上海市汽车维修业统一发票》中取消"管理费"等项目,版面、规格、防伪措等都不变。
    二、为提高企业内部管理,增设以下电脑版发票:
    1、在陆上运输发票中,增加《上海市公路货运代理发票》(沪II乙)和《上海市公路客运服务业统一发票》(丙种)为电脑版。
    2、在水路运输发票中,增加《上海市水路货物运输统斗票》为电脑版。
    三、上述发票式样附后,相关的管理规定仍按原规定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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