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本市目前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做好2003年的饲料产品减免税管理工作,现对市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流﹝2003﹞7号)(编者注:见本刊2003年第6期第1页)第三条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对列入抽检范围的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再延长二个月的免税有效期,即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仍暂实行免税,若在2003年6月36日前未通过质量年检,或虽通过质量年检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的,则对其自2003年1月起相应的饲料产品销售补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