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第二批手工中文四联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改版的手工中文四联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0箱(箱号从401一560)12,800本,发票代码为:3100031141,发票号码:00800001-01120000。
二、更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仍按照沪国税稽﹝2003﹞25文的规定执行。
三、为便于今后对这批改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查,现将专用发票十位代码的最后一位“1”改为“9”,即由原来的31011031141改为31011031149,同时,凡领用此批专用发票的税务局在CTAIS系统中应注明“中文四联万改千”。
四、各单位在领用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稽管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