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结合管理软件的要求,市局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行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后,征税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管理的总体要求按照有关资料整理保管办法,建立"免、抵、退"税资料管理责任制,确定专人负责退(免)税资料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岗位和管理人员资料管理方面的职责,提供能够确保安全、符合资料管理要求的"免、抵、退"税资料存放场所。严格资料审核、整理、保管各环节的交接手续,明确资料流转职责,确保退(免)税资料保管万无一失。
二、"免、抵、退"税资料管理范围
(一)"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反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资料,包括各种退(免)税单证申报表和有关申报说明资料等。
(二)"免、抵、退"税审核资料。指退(免)税审核过程与结果的资料,包括审核确认的审核表,税务机关内部对审核过程资料交接、处理意见报告等。
(三)"免、抵、退"税审批资料。包括免、抵、退审批移交清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等。
(四)单证办理资料。指税务机关按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开具的各种证明、单证。包括有关企业申请资料和税务机关办理出具的各类证明。
(五)"免、抵、退"税会统计资料。如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表等。
三、"免、抵、退"税资料整理保管要求
(一)按分类原则整理保管的退税资料:包括审批资料、单证办理资料、计统资料和其他资料等。
1、审批资料: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和免、抵、退审批移交清单等资料。
2、单证办理资料(包括企业申办时所附资料)。
(1)《出口商品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包括《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包括《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包括《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包括《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计统资料。
(1)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
(2)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4、其他资料。
包括出口退(先)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等资料。
(二)按分户原则整理管理的资料:包括申报资料和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的资料等。主要有: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8、《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9、《运、保、佣扣除计算表》;
10、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
1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1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1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4、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15、外购四类商品出口的,需提供的有关增值税出口专用缴款书以及税务部门审批表;
16、对中标产品退(免)税所附的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17、其他相关的户管资料;
18、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审核表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对审核过程资料交接、处理意见报告等资料。
(三)退(免)税资料的整理保管。
1、按分类原则整理装订的退(免)税资料,按本办法第三点(一)款所确定的类目归类,应按月分别进行整理装订。按分户原则整理装订的退(免)税资料,应按户按月整理装订。在年度内,分月整理装订的资料由具体办理部门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年度终了后,统一移交分局归档。
2、资料装订应使用统一的资料封面、目录和封底。资料封面上应填写资料名称、卷内页数、编号、年度等。
3、资料管理人员应将已经整理装订完毕退(免)税资料接收移人指定安放场所,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一定排列次序整理上架,便于调档查阅。同时,建立调档登记制度,不论是内部工作人员还是出口企业,调阅档案都要履行登记手续,确保资料不流失、不泄密。
4、"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至少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