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2005年度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调整计划,市局已以沪国税进〔2005〕36号文件转发。
二、市财税七分局应严格按“通知”规定掌握征、免税界限。对列名钢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加工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确认单,应按规定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三、市财税三分局应对尚未办理出口核销的“以产顶进”钢材确认单进行清理。对加工出口企业将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转为国内销售,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