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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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