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上海税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依据企业的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出具“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样式附后),请据此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审核、审批。
  特此通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