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发﹝2000﹞70号)及民福事字﹝200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社会福利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本市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换发工作,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领导,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负责实施,各区县民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换发新证工作。
二、换证范围和条件
凡经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经2005年度年检合格的本市社会福利企业,均属本次统一换发新证的范围。
三、换证办法
1、凡符合换发范围和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原持有的旧证正副本由区县民政部门收缴,经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审查并报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换发新证,并按规定的行政代码(见附件)统一填写新证。新证有效期为三年。
2、换发新证总数应与2005年《社会福利企业年检认定汇总表》和上缴的旧证数相符,旧证遗失的须递交书面报告,由区县民政福利企业管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核准后方可领取新证。
3、新证内容须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相符。
四、日程安排
全市换发新证工作自2007年3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结束。换证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日-4月30日,区县民政部门收缴旧证,上报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
第二阶段:5月8日-6月30日,市民政局审批发证。
五、换证要求
1、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是全市民政、税务部门今年依法行政的一件大事,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换发新证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落实人员,按本通知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换证工作。各区县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换发新证的工作。
2、换发新证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各福利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换发证工作,自觉维护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严肃性。
3、凡经2005年度年检验审认定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在换发新证期间,如未出现其他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不符的情况,则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请办理换发新证的企业,视作自动放弃社会福利企业资质,不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区域代码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二日
附件: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区域代码表
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省级行政区域代码表划分的要求,参照本市关于行政区域代码划分的有关规定,本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编号由11位数组成,证书编号前4位为市级行政区域代码,第5、6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第7、8位为区县代码,第9、10、11位为自编社会福利企业代码。
一、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全国行政区域代码3100。
二、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行政区域代码:
黄浦区:01
卢湾区:03
徐汇区:04
长宁区:05
静安区:06
普陀区:07
闸北区:08
虹口区:09
杨浦区:10
闵行区:12
宝山区:13
嘉定区:14
浦东新区:15
南汇区:25
奉贤区:26
松江区:27
金山区:28
青浦区:29
崇明县:30
市民政(集团)有限公司:20
市经委:21
三、证书编号图例:
例:黄浦区--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号:
市代码 市发证机关代码 黄浦区代码 企业代码
3100 11 01 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