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国务院信息办《关于同意在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长春市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的批复》(国信办〔2003〕13号),以及本市有关单位制定的《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方案》(沪国税征〔2005〕20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