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本市确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各区县税务分局和市直属三、七分局。
二、各分局应在次年的2月底之前,向市局国际税务处上报上年度税收协定执行情况报告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
三、各分局要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