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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转发给你们,其中该办法第十三、十四条仍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沪国税征﹝2005﹞17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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