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上海税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职能及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的批复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关于黄浦区税务局机构职能调整的请示》(沪国税黄人〔2012〕9号)收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撤销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对你局的职能及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行政编制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机构名称、级别和职能
  调整后,撤销原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简称“原黄浦区税务局”)和原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卢湾区分局(简称“原卢湾区税务局”)建制,组建新的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简称“黄浦区税务局”),机构级别为正处级。原黄浦区税务局和原卢湾区税务局职能由新组建的黄浦区税务局承担。
  二、关于内设机构
  调整后,黄浦区税务局内设机构为10个:①办公室;②货物和劳务税科;③所得税科;④收入核算科;⑤纳税服务科;⑥征收管理科;⑦信息技术科;⑧财务管理科;⑨人事教育科;⑩监察室;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三、关于派出机构
  调整后,在黄浦区税务局第二、第八、第九、第十三、第十四、第二十一(原卢湾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第二十二(原卢湾区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第二十五(原卢湾区税务局第十税务所)和第二十六(原卢湾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税务所的人员整建制划出的基础上,黄浦区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从目前的27个调减为18个,机构级别为正科级,保留行政执法资格,机构名称为:
  1、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一税务所;
  2、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二税务所;
  3、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三税务所;
  4、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四税务所;
  5、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五税务所;
  6、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六税务所;
  7、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七税务所;
  8、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八税务所;
  9、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九税务所;
  10、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十税务所;
  11、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十一税务所;
  12、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十二税务所;
  13、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十三税务所;
  14、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四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十四税务所;
  15、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十五税务所;
  16、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六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十六税务所;
  17、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七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十七税务所;
  18、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八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十八税务所。
  调整后,撤销9个派出机构建制,具体为:
  1、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九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十九税务所;
  2、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二十税务所;
  3、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一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二十一税务所;
  4、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二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二十二税务所;
  5、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三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二十三税务所;
  6、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四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二十四税务所;
  7、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五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二十五税务所;
  8、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六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二十六税务所;
  9、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十七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第二十七税务所。
  四、关于行政编制
  调整后,黄浦区税务局行政编制核定为570名。其中:机关行政编制80名(含局长室);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88名;处级、科级非领导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特此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问答